|
通知通告
发布单位: |
怀集县人民政府 |
时间: |
2015-10-22 |
本帖最后由 怀集创文创卫 于 2015-10-23 14:50 编辑
关于规范县城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为推进广东省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规范县城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城商业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县城市场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肉菜入市(场)经营,严禁乱摆乱卖
(一)从事鲜肉类、鲜活水产、蔬菜等经营活动,必须进入集贸市场、超市或经县政府批准的地点内摆卖。除上述地点外,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由县市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从事“三鸟”经营活动,必须进入经县政府批准的活禽经营市场经营。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政管理局、县农业局依法处理。
(三)农民进城摆卖果蔬和农副产品,必须进入农贸市场或经县市政管理局、怀城镇人民政府规划设立的临时摆卖区摆卖,并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由县市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实行入室经营,严禁占道摆卖
(一)未经批准,禁止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放商品、摆摊设点。临街商铺的商品不得摆放在商铺门槛以外区域。
(二)禁止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修理等业务。
(三)禁止占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展建材、五金、石材加工作业。
(四)未经批准,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展各类宣传、推销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市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县市政管理局、怀城镇人民政府规划设立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县城大排档和烧烤档等各种食品摊贩经怀城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按核定的时间、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环境卫生等要求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政管理局、怀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上述规定适用范围:县城区域东至龙湾桥,北至怀集中学,南至高凤坡顶,西至闸岗路口。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