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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肇庆某群主与五名业主原因系发布这些内容.....被法院判处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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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9 15: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端州一楼盘业主李某、张某、陈某、黄某、陆某、邓某因不满开发商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楼盘首层架空层建设车位,多次通过微信、贴吧、纠集人群拉横幅抗议等形式,发布损害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名誉的不实言论,扰乱楼盘的正常经营销售,端州法院以侵害名誉权判决李某等6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的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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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楼盘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公示

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端州区一楼盘,经肇庆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公示,该楼盘商住小区(一期)首层架空层规划为车位。2016年1月、7月和11月,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将规划部门对该楼盘建设项目的批后公示张贴在楼盘工地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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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购房,邓某建立“业主交流群”

李某、张某、陈某、黄某、陆某、邓某先后在该楼盘购买了房产。为了方便办理购房手续,邓某建立了“业主交流群”并担任群主,后来该群成员增至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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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散播不实言论损害开发商名誉

购房后,李某、张某、陈某、黄某、陆某、邓某不满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楼盘首层架空层建设车位,于2017年3月至6月期间,反复多次通过“业主交流群”、微信朋友圈、贴吧等发布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欺骗业主,把架空层建设成为车位的不实信息,以及纠集其他业主参与拉横幅的抗议活动,扰乱该楼盘的正常经营销售。
  经信访维稳部门沟通协调无果,同年6月6日,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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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陈某、黄某、陆某5人在未核实该楼盘首层架空规划为车位已经由规划部门批准、公示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贴吧等形式散播不实言论,并纠集其他业主进行拉横幅抗议活动,其行为已侵害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名誉权,并造成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邓某虽没有直接发布不实信息,但作为“业主交流群”的群主,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对群成员有管理义务,应当与李某等5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李某、张某、陈某、黄某、陆某、邓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因侵犯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等6人已向肇庆市某房地产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楼盘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业主通过微信、贴吧、纠集人群拉横幅等形式,发布损害开发商名誉的不实言论,扰乱楼盘的正常经营销售,已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房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维权方式解决,可以直接与开发商协商和解、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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